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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李濤)今後,勞務派遣單位應每年向許可機關提交上一年度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包括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參加社會保險等情況。逾期不提交報告的將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勞務派遣行政許可期滿後不予延續。勞務派遣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由用工單位、派遣公司和勞動者三方構成的一種靈活用工形式。勞動者先跟派遣公司簽訂合同,成為派遣公司的人,然後再由派遣公司安排到用工單位去工作,對於滿足用工單位靈活用工需求、促進勞動者就業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當前企業比較熱衷使用勞務派遣工,主要是為了降低用工成本,而勞務派遣工靈活的退出機制,也可為企業“減負”。省人社廳有關負責人表示,這種用工形式也存在一些問題,例如,有些用工單位在非“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上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卻存在低薪酬、低福利、拖欠工資、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隨意安排加班或超時工作等情況,而且勞務派遣工普遍無法享受住房公積金、補貼年假、職位晉升等待遇,這已成為當前勞動用工領域的熱點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省人社廳昨天介紹,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施行後,提高了勞務派遣單位準入“門檻”,建立了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制度,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向許可機關提交上一年度勞務派遣經營報告。今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將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原標題:勞務派遣提高準入“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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